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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4]6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4]6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6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4]13号),申请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分公司进行汇总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经核实,该分公司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定期报帐制,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表)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管理,其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不在所在地办理,由青岛分公司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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