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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4]6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发[2004]6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6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0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4年3月15日起启用贰拾元版、伍拾元版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额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青地税发(2003)275号)文件中,对大额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发票管理,防止转借、转售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单位应严格大额定额发票的发售程序,用票人领购大额定额发票时,必须携带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在发票发售窗口,将领购的大额定额发票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以加强发票监控管理。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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