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部门工作配合完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合同涉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21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21日
市地税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合同有关税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8号)第二条第六款“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资格核查和技术合同认定的把关,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的要求。现将涉及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合同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经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方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地方税务机关参与并配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同时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最后认定、复审名单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按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优惠。
(三)市科技局每年11月底之前应向市地税局提供本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以及这些企业的生产高技术产品或从事的高新技术服务的收入、企业总收入等指标。
(四)地方税务部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已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时,应及时停止减免税,并提交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重新审查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的管理
(一)各类法人、个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等,必须经过青岛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登记。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青岛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出具的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青岛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同级地税机关提供一次技术合同认定信息。提供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种类、转让人(开发人)、受让人(委托人)、合同金额等。提供时间分别为9月30日前,次年3月31日前。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将予以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优惠政策情况提供给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时间分别为每年10月31日前,次年4月30日前。
三、市地税局与市科技局应保持经常性联系,研究解决在落实国家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我市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我市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