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22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4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并于每月15日前上传市局,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2号)中关于每月2日上传抵扣联数据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税务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对仍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专用章,退还企业。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第十条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