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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3]141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3]141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1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 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政府经济贸易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减免税资格由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报市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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