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4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3日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的请示》(李沧国税[2003]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青岛红星油脂回收有限公司回收的豆油、花生油等植物油榨油过程中的下脚油,属于上述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