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5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4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管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保证国家税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市局决定启用新版《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以下简称(通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用发票为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收入时需要由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通用发票为机开票,手开无效。
三、通用发票自2003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旧版通用发票延用至5月底。
四、通用发票的规格为190MM×105MM=40开。每箱10盒,每盒200份。该发票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300dpi。
五、通用发票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其中发票号码的1-4位表示计算机系统发票名称的编号;5-6位表示印制年度;7位表示统一版发票;8位表示发票联次;9-10位表示发票的印制批次;11-18位表示发票印制的顺序号码。该发票分为3联、4联两种,其中第1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2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3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4联为备查联,印色为绿色(票样附后)。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背面印有该发票的使用说明。
六、通用发票启用后,纳税人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对旧版通用发票,由各单位核对工本费后,按市局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缴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发票联 密码
发票号 付款单位申报码(身份证)
机打票号: 付款单位(个人)
开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