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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6]225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地税发[2006]22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225号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鲁地税函[2006]121号)转发给你们,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案件,须报经市局审理或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市局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市稽查局、各市地税局、有关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及存在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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