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9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8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个人转让住房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仍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个人出售住房涉及减免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个人所得税免税申请》,使用新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为方便纳税人,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可不再下发有关批复文书,以上述审批表代替。
三、个人出售住房,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实行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应同时填报《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表》。
四、鉴于我市目前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入库税款,因此《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个人出售住房缴纳保证金日期以税收通用完税证上的日期作为住房出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