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6]23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征管,严格掌握增值税征免界限,凡未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二、符合增值税减免税条件的高校后勤实体,应按照现行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