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48号
全文有效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规定了最高限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省地税局正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各单位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待接到市局转发省地税局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后,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