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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8]25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的紧急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8]250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推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08]250号
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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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24未升级企业名单(略)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升级回执单
  企业名称  
  纳税识别号  
  法人代表姓名     办税人员姓名  
  办公电话     联系人手机  
  请  选  择并  在  □   内  打  √   1、□已升级但未进行培训  注:在红字发票开具过程中可能会因操作错误或流程不清造成无法开票、或开具的发票无效等情况,需进行培训。  2、□未升级  注:将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5.0X或DOS版企业,未升级加载  注:如放弃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请于10工作日内到国税局办理防伪税控注销手续,并将金税卡、IC卡交回。
  签字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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