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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19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调整相关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8]19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和调整相关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9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及相关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是在全面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决策的背景下进行的,政策贯彻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的成败得失。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组织实施手段,做好内外部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及时摸清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税源分布和其生产经营情况,落实好各项征收管理措施,堵塞征管漏洞。

  二、此次政策调整涉及成品油税率、税目注释和相关政策等方面,范围大、变化多,各单位要改进纳税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兑现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附件:(略)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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