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6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7]76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前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专项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对滞留票的核查工作做进一步布置,请认真执行。
一、我市滞留票核查情况通报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此次核查我市共涉及销货方企业209户,发票存根联1906份,金额26321.06万元,税额4394.76万元;应检查购货方企业39户,滞留票份数1717份,金额26831.84万元,税额3981万元。
经各单位有关部门认真工作,对购货方核查情况如下:
由各基层局管理部门负责核实的购货方企业共34户,核实完毕31户,涉及税额3680万元,查补税额14.81万元、滞纳金1.04万元。未核实完毕户数3户,发票份数158份,涉及税额136.06万元。
移交稽查部门查处5户,发票份数235份,涉及税额165.22万元,尚未结案。
二、下一步工作布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持久地开展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隐匿在滞留票背后的是帐外经营、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等一系列较为严重的涉税违规问题,不能拘泥于就票论票,要把滞留票信息看作是突破口,看作是极为重要的线索,克服取证查证难的畏难情绪,深入细致地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单位要做好长期工作的思想准备,对滞留票核查工作要始终如一地予以高度重视,坚决不能懈怠放松,抱等待观望的态度。
对前期总局、市局统一部署的滞留票核查工作,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尚未核实完毕和未结案的,相关单位要立即处理完毕,并将每一户的核实稽查结果上报市局。牵头上报部门为相关基层局税政法规科(处)和稽查局办公室,上报日期为2007年9月7日。
(二)采取有力措施,从严管理,遏制滞留票的产生
通过前段时间的工作,我市滞留票的产生数量较去年有了较大的改善,今年1月份全市共产生滞留票3066份,涉及企业1488户;去年同期滞留票份数为15847份,涉及企业5779户,同比降低分别为417%和288%。今年2月份共产生滞留票2751份,涉及企业1398户;去年同期滞留票份数为13990份,涉及企业5313户,同比降低分别为409%和280%。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们前一阶段的制定的诸多工作措施还是富有成效的,各单位应当在此基础上继续抓紧落实。对一般纳税人涉嫌偷逃税款的,稽查部门要作为选案重点严查到底,从重处罚。对个人假借购货方企业名义购货销售不纳少纳税款的,各基层局要按照临时经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对销货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主管国税机关要规范其开具发票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次滞留票检查中,我市共有9户购货方企业在检查前注销或走逃,其中注销4户,走逃5户。注销或走逃已经成为一些纳税人逃避滞留票核查的主要手段。为此,对有待核查滞留票信息的纳税人,在核查完毕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得受理其注销申请。对走逃户,其与法定代表人相关联的税务事宜,如关联企业领购发票、涉税审批、车辆购置税转籍过户等,均应在其转为正常户后方可办理。
(三)建立滞留票核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从根本上消除滞留票的产生,市局准备建立滞留票核查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滞留票管理列入日常监控内容之一,建立购销双方税务机关的配合机制,做好滞留票协查的取证工作,把滞留票检查工作根植于日常征管中,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对出现的滞留票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存在的原因,堵塞税收漏洞。具体工作机制将在近期制定发布,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如有好的作法或者建议,请及时向市局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