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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7]18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7]18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市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各局在9月10日前组织收缴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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