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关于印制办税明白纸的通知
青国税征便函[2007]2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便于基层局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市局将统一印制纳税人经常办理的部分涉税事宜的办税明白纸,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 办税明白纸的内容
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63号)的工作安排,市局在征求有关处室和基层局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包括60项涉税事宜的《办税公开目录》,并于7月11日通过内外网站予以公开。
为了保证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市局还在内部网站“税收业务”栏目下专门设立了“办税公开”专题,有关业务处室会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随时更新相关内容,办税明白纸应参照该目录的内容进行编写和印制。
二、 市局统一印制办税明白纸的范围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的所有内容都是办税公开的内容。按照纳税人日常办理涉税事宜的实际情况,市局从其中选出频繁发生的17项涉税事宜统一印制办税明白纸。各基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自行印制各项涉税事宜的办税明白纸。
三、 基层局领取市局印制的明白纸的方式
市局将于近日向各基层局发放一定数量的办税明白纸。今后各基层局还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通过内网邮箱或电话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继续领取一定数量的办税明白纸。市局将依据各基层局纳税人数量和提出的印制需求,适量向税务票证印刷所发出办税明白纸的印制通知单。然后由基层局直接到税务票证印刷所按照市局核准的数量领取相应类别的办税明白纸。
四、其他工作要求
办税明白纸的基本原则是简洁明了。因此,基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对市局确定的公开内容在语气、措辞等表述方式上做出适当调整,或者增加公开目录以外的涉税事宜的明白纸,以更好地贴近本单位纳税人的公开需求。
征收管理处办税公开工作联系人:岑峰,电话:83931938
附件:市局统一印制的办税明白纸
1 税务登记
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设立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
1、单位纳税人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⑦纳税人跨县(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个体经营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业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⑤个体工商户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2)承包租赁经营及境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提供以下证件: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提交如下资料(资料两套,国地税各一套):
1、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①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2、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①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变更税务登记注意事项:
1、到窗口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2、复印件均为A4纸;
3、全部资料用签字笔或者钢笔填写。
三、注销税务登记
1、法定的期限内办理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但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破产、解散、撤销之日起15日内。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住所、地点变动前。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在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
2、注销税务登记应履行的手续
(1)按规定的时间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2套,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留存一套);
(2)税务机关发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纳税人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名并盖章后,及时分别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各二份。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准注销后各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
(4)税务机关审核后派人到纳税人经营地点进行注销检查;
(5)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清缴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购领簿等税务证件;
(6)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申请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进展情况有咨询的权利。
(二)拒绝权。税务人员擅自增加的审核资料或项目,有权拒绝。
(三)投诉权。认为税务人员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有举报、投诉的权利。
二、申请人的义务:
(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须完整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在“申请承诺”栏作出报送的资料为真实承诺后,连同下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受理、查验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提交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2、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原件回退);
3、分支机构申请认定时,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4、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税务登记证》副本;
5、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和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录》;
6、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证明;
7、对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需提供注册资金证明和企业人员证明。
实地核查中,申请人配合接受审核: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生产经营场所情况与税务登记时附送资料是否一致;法人代表或投资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与税务登记时附送资料是否一致;是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的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均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以下标准:
1、工业企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
(三)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四)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五)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也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
(三)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或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并取得企业代码的个体经营者。
(四)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简称出口企业)。
(五)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四、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流转:
五、税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及时告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理程序、税收政策、岗位职责、办理结果等涉税事宜。
(二)必须一次性告知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
(三)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四)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理、审核、审批。
六、办理时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纳税人领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审批完毕,但纳税人不能配合税务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例外。经审核予以认定的,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转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监督,在认定工作结束后,我们将抽取一定比例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12366进行电话回访,请予以配合。
如果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请及时举报、投诉,我们将认真调查处理。
(一)刁难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三)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或压价购买商品,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借工作之便强行推销商品和服务,或干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借工作之便强行指定税务代理。
涉及工作效能问题的,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涉及违法违纪、违反廉政规定等情况的,按照信访工作规定办理。
3 发票管理
(一)初次领购普通发票的手续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
4.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由管理环节按规定实地核实。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发放《发票领购簿》并按规定发售发票。
(二)发票验旧购新
1.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方式,要求纳税人在购领新发票时将使用完毕的发票进行验审。
2.发票验审须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购领簿》;
(2)《查验发票明细帐》;
(3)需验审的发票。
3.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验审发票。
(三)发票缴销
1.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缴销登记表》;
(3)《查验发票明细帐》;
(4)需缴销的发票。
2.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应当及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当日退还纳税人补正;对符合规定的当日内予以缴销发票。
(四)发票挂失/损毁
1.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等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使用。
2.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4)遗失、被盗发票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立案处理证明、说明。
3.办理时限
文书受理环节受理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终审。
4 代开普通发票
(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范围: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每次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当日予以办理。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一、依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5]38号)
二、条件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可以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形式确定。
纳税人因经营管理及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原因,实行自行申报、查帐征收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和原因,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样式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税。
三、程序
(一)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八区)或税务分局(五市)领取并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征收方式。
(二)申请改变下一年度征收方式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当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八区)或税务分局(五市)领取并报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征收方式。
(三)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纳税评估。凡发现有发生上述条件(一)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对评估所属年度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由纳税人申请对以后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或者查帐征收。
(四)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确认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按照规定确认应税销售额,并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对已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后发现存有上述条件(一)情形之一的,应在核实后15日内对评估检查所属期按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选择评估检查后的征收方式,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通知、申请)表》送达纳税人,同时将确认结果录入CTAIS系统相应模块。
6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38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条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 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程序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新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非新办纳税人在当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科(大厅)领取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其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认真核实,审核确认是否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确认具体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送达纳税人。
核定征收纳税人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2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取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申请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工作,对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做出评价,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查结论》,对达到查帐征收条件的,可改为查帐征收,此项工作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7 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调整)程序
(一)自行申报。个体双定业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个体税收管理部门申报,填写《 年(季度)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适用个体经营)》。
申报内容主要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预估经营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信息采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个体双定业户自行申报情况,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采集个体业户经营基础信息数据和发票、申报征收等相关信息,填写《信息采集单》,并对应《信息采集单》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录入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额管理系统》。
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必须由2名(含)以上税务人员实地核查,《信息采集单》必须由纳税人、现场所有税务人员签字,以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
(三)核定定额。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信息采集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个体业户增值税定税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173号)确定的定税标准,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额管理系统》计算生成业户拟定定额,提交评议定税领导小组集体评议,填制评议工作底稿,形成评议意见。评议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确定个体双定业户的执行定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定额公示。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在办税场所或集贸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五)定额核准。个体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汇总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六)下达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个体双定业户执行。
(七)公布定额。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的,个体税收管理部门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个体双定业户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八)定额调整
个体双定业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20%,应当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上述(一)至(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或《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8 出口退税审核
一、出口企业提交资料
(一)外贸企业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结汇水单复印件(保税区商贸企业专用);
3.出口货物备案清单(保税区商贸企业提供);
4.增值税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消费税产品)
6.《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受托方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必需提供已收汇核销单,退税机关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7.《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
8.《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9.《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1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11.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二)生产企业提供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二(原件);
4.属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须提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属消费税产品);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
13. 已进行计算机预审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或电子申报软盘)
二、出口货物退税审批程序、权限及时限:
出口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同时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读入计算机审核系统。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
1.基层局单证审核岗对单证进行对审后,签署意见,转部门负责人岗进行复审;
2.部门负责人岗复审后,在企业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将计算机申报数据通过“计算机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转计算机审核岗,同时将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单证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
3.基层局计算机审核岗运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审核出现的疑点,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计算机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税款,确认进审核系统数据库中,并通知出口企业填报提交“退税申请书”。收到出口企业填报的“退税申请书”后,在“退税申请书”上签署姓名,并对照审核系统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将“退税申请书”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退税审批表”一并报送部门负责人岗。
4.部门负责人岗在“退税申请书”上签字,连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一并转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数据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
(二)出口货物退税审批
1.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签收基层局转来的“退税申请书”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并送交负责人审批;
2.主管退税机关负责人在“退税申请书”和“出口退税审核结果”上签批。同时在国家下达的退税指标内,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已签批的外贸企业退税数据进行确认;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会岗打印《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手续。出口退税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9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1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举办新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再投资部分已缴税款可以退回40%到100%。
[程序] 对纳税人提出的再投资退税的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具体程序: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
4.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或各盈利年度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及各盈利年度决算报表)
5.再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6.董事会决议;
7.外经委批文;
8.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还应提供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录入税收征管软件,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税源管理岗(八区)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五市);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税源管理岗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再投资退税的政策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结果,出具核查报告,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规定的,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纳税人。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规定的,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3.将审核意见录入税收征管软件将一份纳税人书面申请、一份所得税申报表及缴款书复印件和三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转交计征科税收会计核算岗。(五市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将已审核的一份纳税人书面申请、一份所得税申报表及缴款书复印件和三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资料转基层分局录入税收征管软件,基层分局并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收会计核算岗)。
5.接收税收会计核算岗转来已审批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登记台帐,建立有关档案。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
(三)退税程序。
1.税收会计核算岗接收并审核税源管理岗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传递的退税申请审批资料。复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原审核岗位重新进行核实调查;审查合格报计统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2.计统科(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退税资料,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签署退税或抵缴欠税意见。
3.基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将退税资料及审批表转回税收会计核算岗。
4.税收会计核算岗按照审批意见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抵缴欠税的,查询欠税余额,按税款所属期逐笔抵缴欠税。抵缴欠税仍有余额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2)直接退还的,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3)将已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投资退税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退回税源管理岗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存档。
10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第6条规定: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抵免当年度新增的所得税。
[程序] 对纳税人提出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税务机关应采取即时受理、即时审核的办法。
具体程序:
一、基层税务机关:
(一)文书受理。文书受理岗查验纳税人报送的以下申请材料: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3.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4.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6.投资总额以外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用途或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企业应将上述资料的名称在“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上报资料一览表”中顺序列出,作为上报材料的封面。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复印件要按“申请表”上填列设备的顺序进行排列。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签字确认,并于1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税源管理岗;若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正或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待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再按上述程序受理并及时传递。
(二)税源管理岗根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日内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的结果,写出实地核查报告,签署初审意见,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不符合抵免所得税规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抵免的理由,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文书受理岗转交纳税人;
2.符合抵免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岗自收到文书之日起10日内,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根据资料审核和税源管理岗实地审核的结果,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审核,不符合审批规定的,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说明不予报批的理由,报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在《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签注承办情况,连同其他资料等退回税源管理岗。
2.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形成集体审议汇报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长审核确认后,提交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
3.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对符合集体审议标准的,进行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做好集体审议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制作集体审议结论,3日内将审批内容予以公示并对公示后有关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
4.报批。经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审批管理权限拟制公文后报市局审批。
5.审批结果处理
接收已审批的资料。根据已审批的批复文件,拟制本局批复文件,并录入V2.0。将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回退文书受理岗和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应分户建立档案和台帐,做好相关工作。
(四)年终汇算清缴抵免所得税审核。次年4月30日前,税源管理岗接收取得抵免资格的纳税人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购买设备的发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并于5月底前对企业的实际抵免情况进行事后审核。
二、市局审批:
市局国际处税政岗接到基层局上报材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拟制公文报分管处长、处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并录入V2.0。
11 车辆购置税办税程序
一、车辆购置税税率、纳税时限、纳税地点
(一)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其税率为10%(不包括增殖税税款),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时限:
1、在您购买新机动车后,办理挂牌手续前,请于60日内到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缴纳车辆购置税。逾期者,将按《税收征管法》第32条和第60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档案变动手续。逾期者,将按《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地点:
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和青岛市辖区内的“三资企业”购买新机动车后,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缴纳车购税。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
咨询电话:82962881 82965035
五市、三区的纳税人办理车购税业务,应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新车缴纳车购税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统一发票》(第三联)报税联原件;
4.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进口车辆,除提供上述1、2、3条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免税车辆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三联)报税联原件;
4.车辆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正面、正侧面五寸彩照各二张;
6.回国留学人员除提供上述1-5资料外,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第四联)(海关办理)、单位聘用证明(微机打印)、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车内仪表盘及方向盘处五寸彩照二张;
7.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在未上《免税图册》前,应先缴税注册挂牌,等上册后,再通知办理全额退税;
8.按政策规定,除环卫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垃圾车,不属于免税车辆。
四、车辆购置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申报
办理纳税车辆应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办理免税车辆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车辆需在“纳税人签名或盖章”栏加盖公章,个人车辆由纳税人签字。
(二)审核资料
到“申报征收岗”办理,税务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三)实地验车
税务人员实地验车确定车辆型号和车辆配置。
(四)缴纳税款
缴纳车购税税款,可采用三种方式:
1.纳税人以“银联卡”缴纳车购税,携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在车购办“刷卡窗口”刷卡缴纳税款。携加盖“车购税征专用章”的《完税证》收据联和刷卡机缴款小条,回原经办窗口,领取《完税证明》。(只限市内四区)
2.纳税人以现金缴纳车购税,携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国税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市内四区到“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区支行营业部”广西路16号甲缴纳税款)。然后,携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回征收机关原经办窗口,领取《完税证明》。
3.纳税人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车购税,应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携征收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携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回征收机关原经办窗口,领取《完税证明》。
(五)车辆挂牌
在领取“完税证明”后,汽车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挂牌手续。
地址:青岛市四流南路4号、电话:0532 84853120
其他应税车辆,到当地车辆注册机构办理挂牌手续。
(六)报号建档
领取到正式“机动车辆行驶证”后,请于7日内携带“完税证明”和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回车购税征收机构报车牌号码建档,车购税征收机构在《完税证明》上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您所持“完税证明”才正式有效。
五、《完税证明》损毁、遗失补办
您的车购税《完税证明》不慎损毁或遗失,请携带以下资料办理换、补手续:
(一)《完税证明》损毁:
1、损毁的车购税《完税证明》;
2、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税证明》遗失:
1、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车购税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后,出具已《纳税证明》,纳税人携带此证明在《青岛日报》或《青岛财经日报》上登报挂失;
3、车购税《完税证明》遗失证明(报样)和登报收据。
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单位车辆须加盖公章,个人车辆须签字后,才能办理换、补《完税证明》手续。
六、车辆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
(一)过户应携带以下资料:
1、新车主是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完税证明》。
(二)转籍应携带以下资料:
1、转出:
(1)、原《完税证明》;
(2)、车辆注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辆档案袋原件及复印件和新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转入:
(1)、新车主是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车购税档案(档案转出地必须与车辆过户证明的卖方地相一致)。
(三)变更应携带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完税证明》;
3、变更证明。
(四)纳税人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方可办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七、办理车购税退税
纳税人购买的新机动车辆,已经缴纳了车购税,因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挂牌或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且车已经退回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商,请携带以下资料办理退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山东省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原件;
2.汽车生产厂家或汽车销售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微机打印注明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
3.退车发票,车价大写前加“负数”、小写前加“-”号;
4.退回车购税征收机构发放的《完税证明》和《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或《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
5.纳税人委托代理人(汽车销售商)申报交纳车购税的,退税时,应有纳税人的委托书;
6.纳税人提供开户银行的银行种类、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及联络方式;
7.收到退税款收据。
纳税人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单位车辆需加盖公章,个人车辆需纳税人签字,方可办理退税业务。
1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审批标准:
(一)最高开票限额,亿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亿元(即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千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即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百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即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十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十万元(即万元版专用发票),万元版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千元版专用发票)。
(二)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一般标准
1、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一千万以下,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两千万以下,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
2、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一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两千万以上,两亿元以下,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版;
3、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一亿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两亿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版;
4、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十亿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二十亿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亿元版。
(2)特殊标准
1、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A、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亿元;
B、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千万元;
C、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百万元;
2、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初始设定一律不得超过万元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审批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最高开票限额。
3、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经批准予以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之前,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一律不得超过十万元版。
二、审批时限及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批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环节应在划分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得挤占下一环节的审批时间,并应在最长审批期限内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具体为: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工作,填写《最高开票限额核实报告》并提出增额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报税务分局局长)签批意见。税源管理科长(五市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后,报送其分管局长。
(三)税源管理部门的分管局长接到审批资料后,属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完成终审工作;属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审批资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具体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处长岗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终审完毕后,各项审批资料由终审部门留存,《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不再返还纳税人。纳税人按照索取结论日期规定的时间,持递交申请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原文书受理窗口索取审批结论。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凭纳税人提供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在V2.0中查询出该文书并通过“附件及文书-出具文书”模块(转换为word模式)打印审批结论。终审通过批准的打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变更通知书),未批准的打印《不予批准通知书》,以此作为对纳税人的审批依据。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及发票发售部门根据《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变更企业授权信息及发票发售工作。
(六)对申请百万元及以上需报市局审批的事项,为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按以下要求办理。
1.审批资料。纳税人提交的审批资料由市局在各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代为受理和送达。文书受理和送达使用市局统一刻制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各项审批资料属内部档案应通过税务机关内部传递,不得委托纳税人代为传递。对时间紧迫、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可将审批资料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进行邮寄传递。
2.实地核查。对纳税人申请使用百万元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地核查工作,原则上以市局委托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为主,市局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直接进行实地核查。市局对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