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16]1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6月6日
各区(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单位,各区(市)国土、房管部门:
今年2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附件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附件2)文件下发,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家庭住房的认定。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申请查询
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住房契税优惠专用)(附件3)。购房所在地国土、房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免费出具《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附件4),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二、纳税人家庭住房查询申请和查询结果内容
查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查询结果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姓名、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家庭成员住房现状和历史登记信息、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信息,未实行新建商品房网签的房屋只查询住房登记信息。
三、住房查询结果的传递
国土、房管部门应将纳税人填写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购房人家庭契税优惠专用)和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并通过电子方式实时传递至当地地税部门。目前不具备电子传递条件的,暂以纸质方式在查询当日传递。查询申请、查询结果内容以及传递方式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