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17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基层局接此通知后,应抓紧与教育部门取得联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尽快组织校办企业年检,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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