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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函[2000]64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6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0月11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核减期末留抵税额问题的请示》(青国税稽发[2000]32号)收悉。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对规定中的“当期”如何确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当期”是指稽查结束期。对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根据稽查结束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月份纳税申报情况,依据国税发[1998]6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确定补征入库偷税款的金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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