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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7日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青开国税发[1999]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四残”是致盲、聋、哑及肢体残废,“智力残废”的残疾人不属于“四残人员”范围,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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