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3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开具和安全保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换发《发票使用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换证时间: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 换证范围: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发票使用证》。
三、 换证地点:各市区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 换证所需资料: (一) 原《发票使用证》
(二) 税务登记副本
(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 《发票使用证》申请表
五、自9月1日起,原《发票使用证》作废,没有新《发票使用证》者不得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 各国税局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这次《发票使用证》的换发工作,为换证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青国税征字[1995]0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 9月15日前,各局将《〈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