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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征[2000]3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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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发票使用证》的通知

青国税征[2000]3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7月1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开具和安全保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持证上岗暂行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换发《发票使用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换证时间:2000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 换证范围:2000年6月30日以前发放的《发票使用证》。

  三、 换证地点:各市区主管国家税务局。

  四、 换证所需资料:  (一) 原《发票使用证》

  (二) 税务登记副本

  (三)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四) 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五) 《发票使用证》申请表

  五、自9月1日起,原《发票使用证》作废,没有新《发票使用证》者不得从事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 各国税局一定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这次《发票使用证》的换发工作,为换证者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按青国税征字[1995]02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 9月15日前,各局将《〈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征管处。

  附件:《发票使用证》换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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