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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1]12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发[2001]12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125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2000]7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饲料经营企业免税审批执行时间,以及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取样检测工作做出以下规定和安排:
  一、鲁国税流[2000]70号文件第六、第七条执行时间为2001年。
  二、2001年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取样检测工作由各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根据时间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取样检测。
  三、取样检测时间安排见附表。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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