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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1]14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4月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01]146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1年4月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14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5月9日

市北国家税务局:
  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0]366号)已于今年3月31日到期。由于卷烟消费税税率和计税办法的政策调整工作现正处于与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磋商之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4月份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流函[2001]019号)文件精神,对颐中集团青岛卷烟厂2001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在新的卷烟计税价格下发之前,可继续执行总局2000年核定价格,2000年没有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按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执行。新的卷烟计税价格下发之后,市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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