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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10]12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青国税函[2010]122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10]122号              

全文有效

2010-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均属于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资料报送时间

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底前,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2009年度的备案事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备案报送资料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农户小额贷款分户利息收入明细表。

(二)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需报送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

2.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单笔保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三)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应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将减计收入所需具体证明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备案资料的审核

各基层局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9版税收业务规程(电子版)>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39号)“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规定,按照《通知》规定相关条件,对备案资料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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