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按新预征率进行申报的告知
全文有效
2014.03.24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预征率调整的规定,纳税人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新预征率进行申报。
请按照房屋性质,并结合住宅类房产售价进行分类申报。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部分纳税人未申报保障性住房收入,导致申报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基数不一致,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因此,从4月1日起,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收入,按0%预征率进行申报。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