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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新机构成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以下简称海南州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海南州税务局成立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州税务局地址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28-14号。海南州税务局羊曲路办公区地址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羊曲路10号。

  二、海南州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qh-n-tax.gov.cn;海南州网上税务局地址为http://wsbs.qhnsr.gov.cn。

  三、海南州税务局挂牌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原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权利义务由海南州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相关事项由海南州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海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海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海南州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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