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税务总局和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玉树藏族自治州税务局(以下简称“玉树州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玉树州税务局对1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形成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玉树州地方税务局 玉树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问题的通知 | 2016年7月15日 | 玉地税发〔2016〕13号 |
一、部门职责问题 各市、县残联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审核工作。在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前,按管辖权规定残联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并开具审核确定书及时提供给当地地方税务局。 |
一、部门职责问题 各市、县残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的征收审核工作。在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前,按管辖权规定残联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并开具审核确定书及时提供给当地税务局。 |
二、征缴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机关征收,征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二、征缴范围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征收,征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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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缴纳问题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复印件及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缴费。 |
三、申报缴纳问题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持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定书》原件、复印件及本单位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表原件、复印件,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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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账问题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国库、残联对账后,编制月度报表、并将收入对账单一并传递给残联部门留存。 |
五、对账问题 各市县税务局与国库、残联对账后,编制月度报表、并将收入对账单一并传递给残联部门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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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宣传问题 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等方式,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
六、宣传问题 各市县税务机关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告等方式,积极配合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