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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行[1998]16号、沪财综[1998]11号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2月25日海关总署《关于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4]第5号),海关已停止征收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此文件已无效。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通知

沪价行[1998]16号、沪财综[1998]11号

失效

1998年1月12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文《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你关免税商品海关监管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现降低为按进货到岸价格的1.5%征收。

  上述收费标准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

  接文后,请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原发证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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