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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8〕24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税〔2018〕2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8〕24号

全文有效

2018.4.2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项目和票据变更手续,并及时做好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清退补缴相关工作。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有关政府性基金清理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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