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沪财法[2011]5号
全文有效
2011.5.25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9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323件。现将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附件: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备注:
根据沪财库〔2011〕38号文,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操作规程(试行)》(沪财库〔2009〕8号)。
根据沪财库〔2011〕41号文,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沪财库〔200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