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财发〔2020〕6号
全文有效
2020.3.19
各区财政局、金融局(办),各商业银行:
为引导和鼓励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在2019年-2021年中,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为切实做好奖励考核工作,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3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2019-2021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对2019-2021年度,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中突出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对其中总部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
如果国家主管部门调整小微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划分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须达到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并经上海银保监局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
第三章 奖励的计算
第五条 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单位,按每年度统一计算 。
第六条 奖励计算标准:
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
(一)贷款余额增量的计算
年度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二)奖励系数为0.45%
(三)综合系数的确定
综合系数按照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规模、贷款余额占比、贷款户均余额、支持重点行业发展、企业融资便利等情况,由相关部门综合评定确定。具体计算如下:
综合系数=(贷款余额得分×40%+贷款占比得分×20%+户均余额得分×10% +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得分×15% + 企业融资便利得分×15%)÷100
综合系数计算公式中,“贷款余额”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贷款占比”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
“户均余额”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户均余额;
“支持重点行业发展”指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向科创等本市重点行业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重点行业”由相关部门按年确定,并告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融资便利”指小微企业取得贷款便利程度,根据小微企业信贷中信用、抵质押等各类别贷款比重,以及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在沪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银担合作情况综合评定。
“贷款余额得分”、“贷款占比得分”、“户均余额得分”、“支持重点行业发展得分”、“企业融资便利得分”,分别由各项数据进行排位后计算出得分,每项指标得分最高为100分,最低为0分。
第四章 奖励的申请和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共同成立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金融工作局(由上海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提交奖励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向本市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年度情况概要;
(二)奖励考核的相关数据;
(三)奖励资金的分配机制与使用计划。
第十条 上海银保监局对申请奖励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相关数据进行核查,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次年一季度末前,根据上海银保监局提供的有关依据,按照本奖励办法,对提出奖励申请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奖励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奖励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金融工作局根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奖励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各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在优化激励机制的基础上,应建立相应的奖励资金分配机制,奖励银行基层经营单位与一线从业人员,充分调动银行一线从业人员投入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引导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第七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四条 获得信贷奖励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并使用奖励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应加强对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组织专项奖励实施效果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上海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间有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