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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24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24号 我要评论

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4号

失效

1997年3月24日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提高。为此,对我局1987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1987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级次  单价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公寓房屋   4700   4465   4255   4040   3805   3595   3385   3150   2940

  其他房屋   3305   3150   2990   2835   2680   2520   2390   2230   2070


  续表

  级次  单价  类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公寓房屋   2730   2490   2285   -   -   -   -   -   -   -

  其他房屋   1915   1760   1600   1445   1285   1155   1000   840   685   525

  上述“计税单价”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私有非居住用旧房屋的房产税的计征,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

  对本市私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税单价中等级的确定仍暂按原五等十九级的办法执行。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房产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局将及时修改补充后另行确定并择日对各单位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原市局沪税政[1987]6号文中《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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