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计征房产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24号
失效
1997年3月24日
近年来,由于建筑材料等价格均已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房屋的造价也随之提高。为此,对我局1987年修订的《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以下简称“计税单价”)亦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参照市房管部门对非居住用房提高租价的标准,对我局私有非居住用房1987年“计税单价”作适当提高计算征收房产税,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提高后的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具体标准如下: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级次 单价 类别 1 2 3 4 5 6 7 8 9
公寓房屋 4700 4465 4255 4040 3805 3595 3385 3150 2940
其他房屋 3305 3150 2990 2835 2680 2520 2390 2230 2070
续表
级次 单价 类别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公寓房屋 2730 2490 2285 - - - - - - -
其他房屋 1915 1760 1600 1445 1285 1155 1000 840 685 525
上述“计税单价”只适用于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私有非居住用旧房屋的房产税的计征,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
对本市私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税单价中等级的确定仍暂按原五等十九级的办法执行。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房产新的情况和问题,市局将及时修改补充后另行确定并择日对各单位征收人员进行培训辅导。
原市局沪税政[1987]6号文中《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