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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外[1996]80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事公司转让股权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沪税外[1996]8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百事公司转让股权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沪税外[1996]8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1月6日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6]53号《关于百事公司转让股权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百事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百事(中国)投资公司所书立的书据,是属印花税“财产所有权”税目征收范围。应由书立书据各方分别按0.5‰税率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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