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外高桥保税区税务分局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日
根据沪地税浦地[2004]1号关于开展印花税纳税检查的《通告》和《实施意见》,分局结合保税区实际情况,对本次印花税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4年度印花税纳税检查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04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2004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二、检查要求
2004年度印花税纳税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查为主,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自查阶段
纳税人应对2004年4月30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进行检查,发现有漏缴、少缴印花税的情况应及时予以补缴。
纳税人应根据自查情况并对《2004年印花税纳税检查自查表》相关数据进行填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04年8月15日前交第一税务所2号窗口(空白自查表在第一税务所2号窗口领取)。
2、重点检查阶段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自查基础上,并结合沪地税浦稽[2004]5号文中确定的专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