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09]3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二00五年度服务(商贸)型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6)37号
失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法[2003]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为贯彻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决定从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对全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商贸)型企业进行年度的联合年检,为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持有《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具体包括:
1、2004年度年检合格的服务(商贸)型企业;
2、2004年度新认定的服务(商贸)型企业。
二、年检期限
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第一次参加年检的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为认定期至2005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1、企业享受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招用失业人员、下岗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一致;
2、招用失业、下岗协保及农村富余劳动力数达到或保持规定的30%(含30%)以上比例;
3、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要求;
5、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情况。
四、年检步骤及要求
(一)2006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企业按照年检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查自检工作。并在10月15日前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
1、《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服务(商贸)型企业从业人员年检期增减人员花名册;
5、新增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年报表 ---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2005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2006年1月份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2006年10月16日至2006年12月15日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年检审核阶段。
1、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时间为1个月),负责审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度检查报告书》中企业基本情况、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表一、表二、表五)。
(1)审核内容包括:经营范围、工资表、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劳动合同期限、人员变化等情况;
(2)对新增或减少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必须通过劳服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网络“服务(商贸)型认定中从业人员查询窗口”进行核对;
(3)在年检中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应大于或等于认定时从业人员总数;对企业自然减员而减少从业人员总数的,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4)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年检材料后,在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将企业相关年检材料送区县税务部门。
2、区县税务部门受理后(时间为1个月),负责审核《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度检查报告书》中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情况、减免税使用管理情况(表三、表四、表六)。
(1)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提供财务报表与企业经营运作情况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和要求;
(2)区县税务部门审核材料后,在审核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将企业相关年检材料反馈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3、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服务(商贸)型企业的年检材料和年检情况进行确认和汇总。对年检合格的单位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及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证明》上加盖“2005年度合格”印戳。并在12月15日将《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和汇总表统一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三)2006年12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区、县审核的服务(商贸)型企业重点抽查和会审阶段。抽查企业的总数为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3]4号)的精神和要求,对参加年检的服务(商贸)型企业采取一般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年检中重点抽查的单位进行会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将服务(商贸)型企业年检合格名单、年检不合格名单、未参加年检名单抄送市地方税务局。
五、其他
1、经年检合格的企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给予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2、对年检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在十天内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减免税优惠,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3、对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再继续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追缴不参加年度已减免税款。
4、在年检中对不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缴销《服务(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回减征、免征税款并予以处罚。
5、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和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书面告知企业。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如有变更内容的,应于2005年度年检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变更手续,才可参加2005年度年检。
附件: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年检报告书(略)
2、服务(商贸)型企业从业人员年检期增减人员花名册(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