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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2006]1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2006]1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2006年征收率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10号

失效

2006年2月22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6年6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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