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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5]34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法[2005]34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5]3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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