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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5]1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2005]1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5]16号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21日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告将于近期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刊登。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现将对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征收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各种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包括拖拉机拖车)和各种船舶的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征收日期

  个人拥有并使用车船,其车船使用税须每年缴纳一次。2005年度车船使用税集中缴纳期为2005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主动携带车船行驶(航行)证、《上海市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或《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到所在地之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换领2005年度“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对逾期纳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的应税车船,应向所在地之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使用的车船,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并领取《记录卡》和“免税标志”。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必须将经核验的《记录卡》随车(船)携带;领取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在规定的部位贴(装)置,以便识别、检查。汽车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粘贴于汽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摩托车,应装置在车辆行驶牌照上方。

  (二)纳税人对《记录卡》、“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顶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具体纳税事宜,可向所在地之区、县税务机关和有关市直属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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