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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08]53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所[2008]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8]53号

全文失效

2008年9月24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松江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认定资格的请示》(沪地税松税[2008]5号)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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