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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08]46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所[2008]4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8]46号

全文失效

2008年8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静安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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