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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征[2008]1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征[2008]1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3号

全文失效

2008年6月25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统一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不得开具其他发票。《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70151。

  二、《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业务联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背涂蓝色,第四联存根联使用配套打印纸。包装规格为100份/包,1000份/箱。

  三、各单位应及早通知相关企业,避免企业8月1日前后仍领购或申请印制其他发票而造成浪费的情况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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