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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5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2007]5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51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0月1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对相关文件的清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废止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沪税地[1989]143号)。

  (二)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1992]89号)。

  (三)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1991]17号)。

  (四)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沪税地[1989]81号)。

  (五)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1989]11号)。

  二、废止下列文件的部分条款

  (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房改中系统自管房屋提租后房产税的处理及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通知的说明(沪税地[1991]39号)第二条。

  (二)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税地[1990]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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