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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7]47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法[2007]4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7]4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9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实施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报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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