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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7]1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有奖发票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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