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国税流[2007]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2007]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小规模纳税人2007年增值税核定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7]22号

失效

2007年2月1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比照市局沪国税流[1999]17号文的有关规定,在2007年5月30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在核定过程中,发现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做好总结工作,具体可在一般纳税人年检总结报告中一并反映,并上报《2007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定工作情况表》及《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明细表》(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