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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税[2015]9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09-29 沪财税[2015]95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沪财税[2015]9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7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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