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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2]8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契税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2002]81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契税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2]8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8月30日
根据国家有关契税征收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契税税率征收契税,从2002年9月1日起,本市不再实行地方财政贴费办法。对在2002年9月1日以后缴纳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缴纳花园住宅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的3%征收契税。以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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