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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所[2009]5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所[2009]55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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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补充意见中的第一条、第二条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服务大厅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加速折旧备案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5号

部分废止/失效

2009年5月27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加速折旧备案手续,并报送除《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申请表》;

  (二)加速折旧设备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的说明;

  (三)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企业,相应材料包括:

  1.《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新购入从未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功能技术说明;

  2.《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企业购置新固定资产替代相同旧固定资产功能或类似的技术说明;

  3.《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企业对旧固定资产已处置情况说明;

  4.《通知》第六条的企业需提供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后处置承诺说明;

  (四)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企业的固定资产,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证明和说明;

  (五)新购或取得固定资产的发票、有关凭证、凭据和记帐凭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服务大厅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加速折旧备案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相应建立管理台帐。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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