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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所[2009]53号
失效
2009年5月15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1、本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按照《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沪经信节[2009]81号)执行。
2、本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