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5]167号
全文 有效
1995年12月21日
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5-53中关于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的精神及财税征管的要求,现就上海灯具厂、上海医用恒温设备厂、上海群众木器厂、上海长征灯具厂、上海复写纸厂、上海羽毛球厂、上海宽紧带厂、上海有色合金铸造一厂等8户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财税政策及税收征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上海灯具厂等8户原国有小企业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其税收征管渠道仍由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联系。已划至有关区、县财政、税务联系的,应从1995年1月1日起予以纠正。1995年内上海灯具厂等8户原国有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向有关区县财政、税务机关缴纳的有关税收由市财政与区县财力结算时扣款。
2、上海灯具厂等8户经批准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的财税政策,凡已经区县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收征管渠道划归市财政直属分局后,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3、以后国有小企业(包括已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未在8户名单中的国有小企业)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需申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报告,经市财税监交机关审定。
特此通知,各单位应认真遵照执行。